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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谈房产税立法取向 不宜定位为地方政府“抓钱”

2018年02月01日 14:4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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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调节功能设计个人房产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和对住房投机的预期性调节。同时,应该对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和对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分开来考虑,不宜一锅煮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尚希)有关房产税的改革在2003年就已经提出,直到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中国房产税改革才算是正式拉开序幕。10多年来,房产税问题不断发酵,在社会上持续引发热议。人们对房产税的认识在深入,同时,争议依然很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房产税改革进入了以立法来推进改革的新阶段。如何立法,这取决于房产税的立法取向。

  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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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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