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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气瓶获刑八年,气瓶是枪?

2019年06月24日 11:5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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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将销售气瓶等同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是个关键,不能因销售的气瓶最终被用来制作气枪,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买卖枪支
资料图:气瓶。具有“日常性”的销售行为,要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还是需要法院进一步解释销售行为的非法性,充分论证“气瓶是枪”的正当基础,消弭误会与质疑,满足民众的正义期待。图/IC photo

  【财新网】(专栏作家 周浩)日前,又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8年6月1日,河南省平顶山警方以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将兰某云和王某永抓获,并在兰某云商铺内查获气瓶315个,气门189个。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兰某云、王某永均被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8年。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在兰某云处查获的气门、气瓶均可认定为气枪零件。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兰某云共买卖气门587个,气瓶452个;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永帮助被告人兰某云销售气门338个,气瓶339个,共计销售863个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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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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