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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立法,限制财政“任性”扩张

2019年09月23日 12:0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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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被认为是一个比较“任性”的税种,应该及早立法规范,严格限定消费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同时也应调整、废除消费税中调控无效、财政贡献微小、抑制消费的分类税种,排除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
除了收入再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外,消费税有一个特别的目的——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图/视觉中国
唐大杰
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和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多年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涉及行业有快速消费品、IT信息技术、电子金融以及咨询行业,近年从事企业研究和相关咨询工作,关注财政和税收、企业劳动关系的法治进程等领域。

  【财新网】(专栏作家 唐大杰)笔者关于土地增值税立法的文章(财新网《土地增值税:该立法还是取消》)引来朋友们的质疑:是不是你反对税收法定?不,我举双手赞成税收法定。税收法定的本意是税收必须获得人民同意,财政扩张应得到法定程序限制,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具体表现。

  细数当前税制中,消费税被认为是一个比较“任性”的税种,应该及早立法规范。

  我国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一个税种下有16个子税种,可分为五类:①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商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电池、涂料、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②奢侈品或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④属于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石油消费品,如成品油等。⑤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等。(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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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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