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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花燕事件反思:慈善组织为特定受益人募资违背公益性

2020年01月15日 11:0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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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定个体募集资金弊端诸多,慈善组织须从片面追求募捐数额的奔跑中慢下来,重新梳理和反思身为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使命
作为慈善组织(法律意义上的术语),须以公益性为必备条件,也就意味着其从慈善宗旨、项目研发和实施、募捐目的确定、募捐活动开展、善款拨付和使用(包括但是不限于确定受益人)均得以“不特定的受益人”为考量要件。
金锦萍
北大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1990年入学北京大学,先后取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专长研究社会法、慈善与非营利组织法、信托法和民商法学。

  文︱金锦萍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今天,一则涉及慈善组织网络募捐的新闻报道再次引发舆情,让人们痛心和不解的是,在读的贫困女大学生吴花燕因病去世,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的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以下简称“9958”)以为吴花燕筹款的名义分别在新浪微公益和水滴公益上募集了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善款,但是截至吴花燕去世,9958向其拨款仅为2万元。(根据公开报道,“9958”分别在微公益和水滴公益上发起总额100万元的筹款,其中水滴公益平台筹款60万元,微公益筹款一期20万元二期20万元,两家平台总计获得捐款1004977.28元。——财新网:《百万善款为何仅支出两万 吴花燕捐助组织回应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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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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