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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缩减三成,《中央定价目录》修订的意义

2020年03月16日 19:5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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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目录》相比,具体定价项目减少到16项,缩减近30%,目的是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目前中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
李曙光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曙光)《中央定价目录》就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各种类定价项目进行规范的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由于社会与市场投资者普遍关注中央政府定价机制改革,希望价格机制更趋市场化、法治化,因此,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意义重大。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推出了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价格反应灵活”的新方向。 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改革目标是,中国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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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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