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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企业破产法》实施路在何方

2020年10月27日 10:1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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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破产案件越来越复杂,但制度供给不足,能否仅依靠司法政策,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应当更多通过立法、修法的途径来解决法律和政策的冲突,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李曙光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曙光)

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

  《企业破产法》实施已经13年了,时至今日有必要跟踪、评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对《企业破产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最高法院去年把这一任务委托给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我简单报告一下我们中心的成果。我们在最高法院的帮助下,发放了800多份问卷,其中法官的问卷发放389份,破产管理人的问卷发放429份。

  在问卷设计方面,我们中心的专家做了深入的探讨。问卷涉及100多个题目,其发放很有特点,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发给全国22个省市,有8-9个省份没有发到或没有回应。我非常赞同长三角地区作为未来破产执业共同体,因为长江地区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富裕,而且城市群极其密集,是中国经济发展中最厚重的区域。传统上把该区域叫华东地区,严格意义上,长三角地区与华东地区范围并不完全一样。我们按照华东、华南、华北等地区划分发放问卷,华东地区法官问卷共回收170份,占全部法官样本数的43.7%;管理人问卷共回收204份,占全部管理人样本的47.6%,这说明问卷回收的主体是华东地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以上情况说明了解清楚长三角地区和华东地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便对全国范围《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了解了一半。从调查问卷返还和回收的情况看,全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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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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