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一部法规的重点乃是“明确、具体、肯定”地告诉人们,什么事是该做的?什么事不该做?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没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不能叫法律。作为立法者,必须紧紧盯住权利、义务进行规制。
那么,权利是如何被规制的呢?是“天赋”的?还是被“创造”的呢?
盛行于欧洲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天赋人权”,在国家与法律产生之先,权利就已存在。如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于他人都是狼,每个人都有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危险,人们才缔结契约,组建国家,但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依然保留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并非全部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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