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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破产法庭的使命与职责

2020年09月02日 11:3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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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让破产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对“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仍然存在
李曙光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曙光)一、为什么要成立破产法庭?

  早在1995年,在国家经贸委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有关“中国国有企业破产与重组”政策项目中,我就在给中央政府的报告中提出过建议,考虑到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应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庭”,进而成立独立的破产法院,以促进破产法的实施。但在当时因为是政策性破产时代,成立破产法庭的时机并不成熟。直到2019年,从1月份开始,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即深圳破产法庭挂牌成立,这种情况才有了重大突破。2019年共有7家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分别是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温州、杭州,后来陆续又有5家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厦门破产法庭是第12家挂牌成立的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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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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