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利浩)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国国有企业分布广泛,资源禀赋、历史沿革、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运行方式、竞争程度等各不相同,必须从各类国企的特点出发,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做大、做强国有资本。
2015年底,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要求把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初衷就是为了“因企施策推进改革”。 其后,“商业类”被进一步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前者指处于充分竞争的商业类国企,后者指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领域的商业类国企。中央深改组当时提出了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的五个目标。四年多来,在混改进度、考核体系上的区别已经逐步呈现,但在与监管、定责等有关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各种审批流程上,“分类施策”亟待启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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