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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建议】四: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

2017年06月16日 08:5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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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出租或出售宅基地和住房,一方面堵塞了农民获得财产收入的渠道,另一方面限制了城镇居民迁徙的自由,最终导致大量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蔡继明
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理论经济学科负责人、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富布赖特访问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从事价值和收入分配理论、地租理论以及土地制度和城市化问题研究。

  文 | 蔡继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授权国务院在33个县(市、区)进行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即所谓“三块地”改革试点。国土资源部新近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内容正是在总结试点“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三块地”改革成功的关键是什么?改革试点是否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法”)以及“征求意见稿”,距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还有哪些差距?在依次回答了这些问题之后,本文将对“现行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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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苏 | 版面编辑: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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