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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立法需要贯彻综合监管理念

2017年12月26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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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统一监管”的表述,“综合监管”的表述更适合能源法
胡继晔
胡继晔,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养老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法学博弈论。具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及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学位,国家公派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欧盟-中国社会保障项目中方高级专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承担全国人大财经委《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研究》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课题等多项课题研究。担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

  【财新网】(专栏作家 胡继晔 特约作者 董亚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能源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乎国家利益,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能源法》来为能源安全保驾护航。2016年5月国家能源局局印发《能源立法规划(2016-2020年)》,确定《能源法》《电力法(修订)》《煤炭法(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石油天然气法》《核电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等“五法四条例”为能源立法重点推进项目。而其中《能源法》的立法工作早在2015年就已列入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也是整个能源法体系的“龙头”项目。《能源法》在“五法四条例”中的定位是什么?国家对能源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什么样的原则?这些问题是正处在立法草案阶段的《能源法》必须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一、国外可供借鉴的能源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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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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