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尚希)目前对于财政风险的理解,一部分人从财政收支的角度,认为财政出现缺口或者财政债务增加即为财政风险,实际上这并不准确。财政风险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层面的财政风险。这是对于政府作为公共主体(也是行政主体)而言的。政府拥有公共资源,但当其不足以用来履行公共责任时,就会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损害或带来不良后果,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财政风险。这个意义上的财政风险,很显然就是政府风险。有的把财政风险理解为财政部门的风险,这是以“部门思维”来看待财政风险。而一般所讲的财政风险实质指的是政府风险,与防范化解公共风险是内在关联的。若不考虑公共风险,政府有多少钱,就花多少钱,则无所谓财政风险了。第二个层次是微观层面财务意义上的财政风险。这是对于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机关法人)而言的,在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等方面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受损和其义务违约,都是财政风险。我们平常所说的财政风险,多数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的,即政府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面临着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可能性。但地方国企、城投公司或投融资平台,也是民事主体,其债务不能偿还的风险是政府的或有风险,不能直接归之为政府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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