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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鉴: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的责任界定

2021年03月01日 10:4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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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币国债市场建设的思考:一是一级发行市场国债承销既要保障筹资又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面对境外增持应考虑经济安全底线,设计非竞争性的数量发行模式;二是国债承销应促进市场化的价格发现,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功能
郭栋
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副研究员,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会员。硕士导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债所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和货币政策,出版专著:《基于货币回流的利率债市场开放》(人民大学出版社)、《城市项目融资案例研究》(商务出版社)。研究奖项:银保监会2018年度银行业保险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19年中债估值杯二等奖等。从业经历:曾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和南美等从事10多年矿业融资开发和国际规划,现任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部,从事境内外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发行和产品设计。专栏研究为个人学术观点,与机构无关。

  【财新网】(专栏作家 郭栋)参考IMF文献,本文对国际现行的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中的责任义务进行梳理,发现:一是国债承销团的责任界定绝非单单满足筹资发展的需要,在一级发行和二级做市均有要求;二是在特定时期,一级交易商应有担当,有作为,保障发行成功;三是国债一级交易制度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价格发现。对人民币国债市场建设的思考:一是一级发行市场国债承销既要保障筹资又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面对境外增持应考虑经济安全底线,设计非竞争性的数量发行模式;二是国债承销应促进市场化的价格发现,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功能。

一、一级发行市场的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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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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