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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美案看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再平衡

2021年11月15日 15:4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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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上应严格要求,监管上可依情况严格监督甚至处罚,民事赔偿上应体现对重大性的尺度把握和对过错标准的严格把握
李寿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兼任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隆基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评审专家等。先后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寿双)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24.59亿元的巨额赔偿,让市场领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威力。康美案最为引人瞩目的焦点之一是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其中一位合伙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可谓一剑封喉。

  康美案是践行零容忍,惩治首恶的最佳实践,也是展示中国版集团诉讼制度的最佳实践。过去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即便广泛征集,受制于救济成本带来的“集体不行动”(collective inaction),覆盖面也是有限。但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特有的“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规则,则相当于一下子聚集了几乎所有(康美案仅有9名投资者退出)的小炮弹而形成威力巨大的原子弹,一旦引爆,后果必然十分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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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沈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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