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杠杆收购利弊之辩

2021年03月02日 18:55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资产出售后,因收购方把公司搞垮,公司董事是否违反信义义务?是否构成:“帮凶”?
李寿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兼任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隆基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评审专家等。先后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寿双)2020年12月,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引人瞩目的判决, 即In re Nine West LBO Securities Litigation, Case No. 20-2941 (S.D.N.Y. Dec. 4, 2020),该案中法官认为Jones Group Inc(以下简称 Jones Group)的董事对向私募基金 Sycamore Partners(以下简称 Sycamore)出售公司中违反董事的信义义务,而且构成“帮凶”(aiding-and-abetting)。美国法院判收购交易中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本不鲜见,但这个案子的诡异之处在于,收购方跟董事并无任何关系(本来可以很简单适用“商业判断原则”的一般标准进行判断即可),而且法院判决的理由是Sycamore事后(post transaction)“瞎折腾”把公司搞垮了,对于这个事后行为,当时的董事也要承担责任,理由是董事本应当预见到这一后果,但对收购后Jones Group的偿付能力缺乏有效评估。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吴秋晗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