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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E“对赌协议”第一案

2013年01月25日 08:10 来源于 财新网
“对赌条款”中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的保障条款最好是由原股东来履行,在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中不要设立投资保本或收益的保底约定
公司法务
商业社会中,企业面临诸多商事法律问题,本专栏集纳了国际、国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实务专家型律师,在跨境并购、上市、反垄断、知识产权、PE投资、银行金融、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工程、争议解决、能源环境、劳动法、税法、国际贸易等诸多法律实务领域,发表真知灼见。

   【编者按】最高法院近日再审裁决的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效力案,引发PE行业和法律界关注。此前,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太子奶与高盛、永乐电器与鼎辉投资等都采用了“对赌协议”。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深入研讨。

   最高法院一般对有重大影响和原审判决确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再审,由此,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效力案被赋予了标杆意义。天同律师事务所彭卿律师从诉讼管理角度对中国PE“对赌协议”第一案进行深入分析,值得PE业界利益相关方深思。

   【名家/新秀】(财新专栏作家 彭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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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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