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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五条”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13年04月12日 10:17 来源于 财新网
新国五条出台虽然对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造成较大的影响,但并不能充分满足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全部条件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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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新秀】(财新专栏作家 凌云志)新国五条的出台,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特别是从严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及首付比例增加,卖方或买方承担的成本大增,导致部分买卖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可否以发生新国五条此种情势变更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笔者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中分析认为交易一方不能以新国五条此种情势变更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五条政策措施,舆论界称为“新国五条” 。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下称“新国五条”),上述政策中对市场冲击最大的第三条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上述规定引发了大量的二手交易,导致房产交易中心的人流大增。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交易因税费大量增加,进而导致买方或卖方交易成本大增。交易成本大增,远远超出了买方或卖方所预计的数额,如果继续履行显然对于一方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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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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