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邓海清)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文)。文中规定,“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
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始于《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此后2012、2013、2014年均有当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2014年与之前三年的区别主要包括:(1)地方自行还本付息,之前均是由财政部代办;(2)试点地区数量由6个扩大至10个,其中,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省为2013年已有的,北京、江西、宁夏、青岛为新增;(3)发行期限由原来的3、5、7年(单一期限不超过50%)变为现在的5、7、10年(比例4:3:3)。(4)2014年要求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2013年为逐步推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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