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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新变动

2014年09月12日 11:56 来源于 财新网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近日裁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禁止某项交易前必须提供正当法律程序
众达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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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众达法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赋予交易方在其交易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或“委员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后被美国总统阻止或延缓时,获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

  通过推翻地区法院就Ralls Corp诉CFIUS第13-5315号案做出的针对委员会和总统的指控的驳回裁决(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2014年7月15日),合议庭确认Ralls Corporation (“Ralls”或“该公司”)收购了受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权保护的财产,而委员会和总统未能在委员会审查过程中提供对该权利的保护。为此,尽管确定委员会程序的《国防生产法》(“DPA”)之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规定总统按照《国防生产法》做出的调查及行动不受司法审查限制,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定委员会的缓解令涉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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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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