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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盈利能力”何去何从——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五)

2014年09月24日 10:32 来源于 财新网
持续盈利能力应从《证券法》中移除还是保留?如果有所保留,将如何定位?
王啸
IDG资本合伙人,负责并购业务。加入IDG资本前,他在平安集团担任陆金所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王啸拥有复旦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及伦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他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并担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啸)前文所述,“一股独大”和“关联公司系”的架构,决定了中国投资者保护的重心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侵害。因此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在证券发行条件中的地位不可动摇。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持续盈利能力应从《证券法》中移除还是保留?如果有所保留,将如何定位?

  持续盈利能力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关系辨析

  1、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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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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