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啸)前文所述,“一股独大”和“关联公司系”的架构,决定了中国投资者保护的重心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侵害。因此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在证券发行条件中的地位不可动摇。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持续盈利能力应从《证券法》中移除还是保留?如果有所保留,将如何定位?
持续盈利能力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关系辨析
1、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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