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作者 胡海平 刘佩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了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颁布8年之际,决定对该条例作出修改,以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金融市场。该修改已于今年元月一日生效,以下是我们认为的改革亮点:
外资银行不再需要向其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划拨最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此前,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合称“外资银行”)需要向其在中国境内的每一家分行注入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营业网点是影响中国内外资银行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之一。在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的要求下,外国银行在扩展其地域规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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