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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亟待修法

2015年08月10日 14:43 来源于 财新网
二十年前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建议尽快通过修法,落实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加强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确定社会融资规模等新政策工具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和价值
胡继晔
胡继晔,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养老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法学博弈论。具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及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学位,国家公派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欧盟-中国社会保障项目中方高级专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承担全国人大财经委《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研究》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课题等多项课题研究。担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

  【财新网】(专栏作家 胡继晔)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在过去的20年中,《人民银行法》作为我国首部金融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2003年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推出,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少量修改。世易时移,原有的《人民银行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今天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发展的需要。特别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成为全球央行推行金融监管的重点,我国人民银行法修法的要求日益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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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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