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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谷俊山案再评军法公开

2015年08月11日 15:03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原总后副部长谷俊山案
在谷俊山案的审理中,军法公开仍有诸多需要改进的重要之处
曾志平
曾志平,法学博士,退役中校。香港中文大学、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暨美国军事司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国防法研究所所长,江西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军事法学首席教授;兼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军事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特约理事。学术兴趣与专长:军事法、刑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美国军事法;文武关系的制度与学说。

  【财新网】(专栏作家 曾志平)周一,谷俊山案宣判,判决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中将军衔。同时,通过官媒以及军网辅以报道、答记者问与专评一套组合拳的方式,再次彰显“军法严明”。

  谷俊山案的宣判、报道与评论,与以往的军队反腐事件相比,具有鲜明的军法节奏。首先在于罪与罚的公判,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五个罪名凸显“巨贪大蠹”的主要行径,数罪合并宣告死刑,表达了对“罪大恶极”的惩处力度。

  其次是审判细节的公开。军方就该案专门安排记者采访,就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审理期限的依法延长、补充侦查与补充起诉等重要的诉讼环节与事件,进行简明扼要介绍,让人们看到了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主动公开。署名“谢正平”的专评指出,“这一严正审判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标志性成果”,这表明了军队高层对最新冶军方略的观照。

  正义必胜,赏罚严明,是诸多兵法格言中最为常见的两条。所谓正义,就军队治理方面而言,最直接的要求就是处理军中事务必以公平公正为根本原则。对普通军人而言,最形象生动的公平公正,就是相同的事情相同处理,也就是“看得到”的公平,而且,把每一件公案的处理予以公开。

  赏罚严明,也必定是以法治、军法的公开为前提。赏罚的条件和规范,必定先于赏罚的实施。赏罚严明的效果,当然也要以赏罚过程与公开为前提,否则就很难体会到“严明”。军法保密等托辞,反而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猜疑。

  相较之下,谷俊山案的审理仍可发现军法公开有需要改进的重要之处。军法公开还是有硬伤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审理过程不向公众开放旁听;即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也要公开,包括判决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审判机关的公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论证的公开。根据现有的信息可以看出,谷俊山案的审判机关是不确定的,“军事法院”只是类名称,不是具体的军事审判机关名称,公诉(检察)机关也是如此,辩护人也是“密而不宣”。犯罪事实方面,罪名只是犯罪特征的概括性描述,不是事实的描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公开的范围可以更大一些。当然,也许现有信息只是部分,更多的审判信息还会继续公布。

  事实上,就现有公开的信息而言,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审判公开原则的抵触,是原则性的问题,也是硬伤。更重要的是,这类硬伤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相同事情相同处理”原则受到冲击。最简单的情形:假定另有一名军队贪污犯,如果自认其情形与谷俊山案相似,最终却获得相差较大的罪名与处罚,其“认罪伏法”的效果自然要打折扣。对于旁观者,也很容易有类似的效果。久而久之,公平、正义会消解,腹诽疑惧仍会扩散,军心士气何以维系?甚至,因军法执行不公开导致的疑虑,还会扩散到民间。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将十八大以来以“边打边说”的方式,与依法治军结合起来,强调“从严依法治军”治军方略,依靠军法维护军中正义。在军法之治与严明之治的背景下,更为完整清晰的军法公开也是应有之义。

  作者为军事法博士,南昌理工学院国防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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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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