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地征求意见。新法对于商业贿赂部分的修改似乎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我们认为新法相对于旧法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完全删除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换言之,商业贿赂应当交给《刑法》来规范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竞争法内容的应当交由《反垄断法》来处理。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实在要规制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首先,商业贿赂的抓手应当是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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