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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有长臂管辖,和美国比,哪个手更长

2019年07月29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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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跟风《美国陷阱》中什么馅都有的“长臂管辖”,但同时应当对《反海外腐败法》作为刑法下的种种域外效力有所了解,才能做好与“长臂管辖”或者“域外效力”相关的合规工作
“广义长臂管辖”其实不是美国法律下所独有,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存在着类似的法律概念:“域外管辖”。图/视觉中国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长臂管辖” (Long-arm jurisdiction) 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有概念,企业不需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企业、美国机构等有联系,那么“长臂”就管得着,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存在行贿等腐败行为,即使这些行为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会受到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因为长臂管辖貌似极大地扩张了美国法院的管辖范围,从而被广泛地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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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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