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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项目在美国遇阻的反思

2016年06月13日 11:02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高铁走出去,在国外客户能够按市场价格和国际商业规则购买的条件下,可以承担建设项目或出口动车组,可以承担运营技术支持,但不能参与高铁的运营,不能提供大额长期贷款,不能承担高铁运营的商业风险
赵坚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 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系研究,集聚经济与城市化,产业组织与企业理论。

  【财新网】(专栏作家 赵坚)美国西部快线公司(XpressWest)(下称西部快线)6月9日发布公告称,正式终止与中国铁路国际(美国)有限公司(下称中铁美国公司)为建造美国高速客运铁路而组建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

  有分析认为,终止合作可能是出于无法获得美国交通部对“购买美国货法案”条款的免除。但这种说法难以令人信服,早在2015年该高铁合作项目签订之前,美国国会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货法案(Buy American Act )”,那么为什么在没有获得“购买美国货法案”条款免除的承诺前,就签订可能违法的高铁合作项目?为什么2014年中国北车可以获得美国波士顿284辆地铁客车采购合同, 2016年中国中车联合体可以获得美国芝加哥846辆城轨车辆采购合同?为什么这些采购合同可以得到“购买美国货法案”条款相当大程度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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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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