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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与槽点

2017年02月23日 18:2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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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应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完全删除,交由《刑法》处理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这应当是法律修订的一个亮点。

  有专家指出修订草案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把员工的贿赂行为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似乎加大了公司的风险敞口——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类似的规定早在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里就有所涉及。该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事实上,在“员工的贿赂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这一关键点上,修订草案没有加重经营者的风险敞口,相反倒是增加了一个安全港(Safe harbor)。根据该安全港,员工的贿赂行为应当视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这给公司的合规工作留下了极大的想象和发展空间!这不得不说也是修改草案的另外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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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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