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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安法”中的模糊概念

2017年06月01日 13:1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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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个具有很大创意的概念,是否可行,实践会遇到哪些困惑,值得关注
《网络完全法》今天生效。但是《网络安全法》中的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条文中提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网络完全法》今天生效。但是《网络安全法》中的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条文中提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这里(以及《网络安全法》)以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是否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来决定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是否必须留在境内的分类方法值得商榷。比如一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一个“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都收集到同样一份个人信息,那么前者所收集到的信息因为其主体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能出境,而后者所收集到的信息因为其收集主体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则可以出境——这种“因人贵言”的分类方法在实践当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收集的信息不能出境,那换个主体,只要收集主体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那么出境问题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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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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