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 | 文
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判断现代国家征地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根本标准。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前提条件。然而,无论是从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到2004年修正的《宪法》,还是从1986年首次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到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法”),都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致多年来地方政府凡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无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都采取了征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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