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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建议】六:公共利益界定不能过于宽泛

2017年06月19日 11:3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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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过于宽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等同于公共利益,政府的开发建设也并非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判断现代国家征地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根本标准。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前提条件。图/视觉中国
蔡继明
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理论经济学科负责人、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富布赖特访问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从事价值和收入分配理论、地租理论以及土地制度和城市化问题研究。

   蔡继明 | 文

   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判断现代国家征地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根本标准。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前提条件。然而,无论是从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到2004年修正的《宪法》,还是从1986年首次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到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法”),都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致多年来地方政府凡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无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都采取了征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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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苏 | 版面编辑: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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