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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扩容与限制之间的地方立法

2018年01月12日 10:5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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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虽然对立法主体进行了扩容,但对地方立法权又作出一些限制,这是确保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后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原来的49 个,扩大到了现在的284个。

  一、有限的扩容

  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扩容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国家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土地制度改革、吸引外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司企业改制、教育医疗卫生改革、养老服务保障、环境保护、民族团结、农村脱贫等方面的地方立法中,发挥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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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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