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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征收可否另辟蹊径

2019年04月01日 11: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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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与欧美成熟发达国家在土地所有权、城镇化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模式等的显著差异,以及中国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期和房地产结构性失衡矛盾的现状,可实施“以房地产增值收益为基数,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房地产税征收思路
目前阶段,房地产税重点关注应该是“地”,而不是“房”,溯本求源,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现有税收体系和分配机制中土地增值的不合理分配问题。图/视觉中国
罗高波
城镇化研究学者。美国南加州大学政策、规划和发展学院房地产开发硕士,同济大学建筑管理工程学士。逾20年城镇化、区域经济、战略规划、设计管理、地产开发、工程总承包和基金投资跨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拥有美国Countrywide、金地集团、北京城建、中信集团等中外不同类型企业和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等不同国家/地区跨学科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双重背景。2017年出版专著《中国城镇化——历史借鉴、国际融合与本土实践》,并作为机构推荐作品参选第十八届(2018年度)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评选。

  文|罗高波

  城镇化研究学者

  2019年3月8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议民法典,制定房地产税法等立法调研、起草”。房地产税法渐行渐近,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鉴于中国与欧美成熟发达国家在土地所有权、城镇化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模式等的显著差异,本文针对中国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期和中国房地产结构性失衡矛盾的国情现状,提出“以房地产增值收益为基数,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房地产税征收思路,以期抛转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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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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