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寿双 特约作者 王小晓)中国企业在境外通过“小红筹”方式上市,其中关键一项工作就是如何搭建红筹结构。2011年我与苏龙飞、朱锐两位朋友合著《红筹博弈:10号文时代的民企境外上市》一书,对此进行过详细的总结分析。在那个时代,主流的模式是变换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即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快速取得一个小国家的国籍,然后,以其不再是“境内自然人”为由,声称不再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十号文”)第11条。当时很多企业家为了上市,不得不改换门庭,比较流行的是圣基茨国籍。但是让人痛苦的是,中国律师一般要求实际控制人必须同时放弃中国国籍,因为中国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后来俏江南的老板因与他人纠纷导致这个公开的秘密被媒体曝光。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