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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主义与利益相关者主义之争研究(一)

2020年07月13日 15:2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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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谁的利益服务?是为股东利益服务,还是应当考虑包括客户、员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李寿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兼任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隆基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评审专家等。先后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寿双 特约作者 匡辰)公司应当为谁的利益服务?一种论点认为,公司应当为股东利益服务,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也同时利于客户等,是为股东主义(Shareholderism)。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凝聚社会资源的重要载体,不仅应当考虑股东利益,而且应当考虑包括客户、员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甚至应当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平对待,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是为Stakeholderism。当然,这里的主语是“董事会”,即董事会在做决策时应当如何做出抉择。这两种不同观点的交锋,可谓是公司法上的基石性争议之一。早在1930-1932年间,就开始了著名的“Berle v. Dodd debate”,即Adolph A Berle教授和E. Merrick Dodd, Jr.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分别发表雄文,对公司目的这一主旨性问题进行的激烈讨论。Berle教授在“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一文中坚持认为“管理层行使授予其的权力,应追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Dodd教授在其一年后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的“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一文中提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理念,认为经理层在管理公司时应当考虑社区、员工、客户等相关者利益。这一论战一经挑起就再也没有停止,几十年来,围绕这一主题,经济学界、法学界各方巨头纷纷加入不同阵营,提出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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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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