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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参考: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的权利安排

2021年03月09日 13:1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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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债一级交易商的流动性支持和合理佣金支付符合已有的国际操作惯例,不同国家制度差异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国别特征;建立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具有共赢效应,参与市场主体获得市场声誉,具有潜在的信息沟通优势
郭栋
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副研究员,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会员。硕士导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债所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和货币政策,出版专著:《基于货币回流的利率债市场开放》(人民大学出版社)、《城市项目融资案例研究》(商务出版社)。研究奖项:银保监会2018年度银行业保险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19年中债估值杯二等奖等。从业经历:曾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和南美等从事10多年矿业融资开发和国际规划,现任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部,从事境内外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发行和产品设计。专栏研究为个人学术观点,与机构无关。

  【财新网】(专栏作家 郭栋)基于IMF文献,本文综述了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的权利安排和国别特殊规定,发现:对国债一级交易商的流动性支持和合理佣金支付符合已有的国际操作惯例,不同国家制度差异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国别特征;建立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具有共赢效应,参与市场主体获得市场声誉,具有潜在的信息沟通优势。

一、国际安排:国债一级交易商的特权

  根据IMF对主要国家发行机制的研究,发现:国债一级交易商在国债一级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以及与监管部门合作关系等方面享有显著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权(Privileges)。上述特权通过一系列支持安排约定予以确认,允许国债一级交易商有效地执行其职能并满足当局进行市场发展的特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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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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