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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思维: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的目标、约束与条件

2021年03月10日 13:0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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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处于世界前列,现有的承销团机制与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存在差异与共识,在去芜存菁的国际借鉴中,金融发展和市场结构的目标应相互协同
郭栋
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副研究员,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会员。硕士导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债所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和货币政策,出版专著:《基于货币回流的利率债市场开放》(人民大学出版社)、《城市项目融资案例研究》(商务出版社)。研究奖项:银保监会2018年度银行业保险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19年中债估值杯二等奖等。从业经历:曾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和南美等从事10多年矿业融资开发和国际规划,现任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部,从事境内外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发行和产品设计。专栏研究为个人学术观点,与机构无关。

  【财新网】(专栏作家 郭栋)建立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的目标包括保证发行的发展目标和优化效率的结构目标,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存在规模和系统对制度的约束。对标IMF总结的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前提要素条件,得出人民币国债发行机制的思考:一是战略目标财政功能和金融功能并重,满足政府筹资的可持续性、促进国债市场发展、保证政府债务安全;二是发挥国债基准功能,在金融定价中推广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应用,提高国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和政策工具应用效率;三是客观评价制度的阶段性贡献,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在关键时刻具有金融系统稳定功能。

一、制度的目标:金融发展与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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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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