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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和共享

2021年05月17日 09:1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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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标准,本文提出了一种更加明确、更易操作、并在数据处理之前就可以判定的方法“去身份化”
陈利浩
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第十一届常委、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案工作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利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了实质操作的阶段。但是,其中对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的区分,对“去标识化”、“匿名化”的定义,尚待进一步完善。试探讨如下。

一、“去标识化”、“匿名化”辨析。

  信息的“社会化”,前提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信息都要成为社会“大数据”的一部分,供调用、共享、分析。但是,为了不暴露个人身份,要先对信息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让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说明这种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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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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