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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主体中性”

2021年12月20日 11:53
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所有微观主体都应该“中性”:国企能得到的资源,同样条件的民企也能得到;民企能干的事,同样条件的国企也能干;既不在外部资源上薄待民企,也不在内部机制上捆死国企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不论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域等,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机制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逻辑结果。图/视觉中国
陈利浩
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第十一届常委、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案工作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序言的“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部分,着重总结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的历史经验,鲜明昭示了“我国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的重大成就。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举世公认的丰硕成果,就生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棵生机勃勃的大树上。而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不论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域等,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机制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以下通称“市场主体中性”),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逻辑结果。

  一、对“市场主体中性”认识的演变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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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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