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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有待考量合宪性

2015年05月28日 13:09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不仅缺乏合宪性基础,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文|秦前红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19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性的分歧,则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这是高检(最高检察院的简称,以下用语均取同一含义)取得法律解释权的直接依据。从此,高检理直气壮地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法律解释活动。但是,众所周知,我国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典均没有规定高检的法律解释权问题。那么高检法律解释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何在?在全国人大也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这样的立法创制权力?高检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究竟应如何定位?高检的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应如何看待和解决?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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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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