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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开始重判

2016年01月05日 12:06 来源于 财新网
行贿与受贿受刑不平衡的例子不可能在短时间被完全逆转。但是,在中国的贿赂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当加重行贿风险管理的权重,切不可以身试法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专栏按】长时间以来,在中国的贿赂案件中受贿的往往重判,而行贿的却平安无事或处罚较轻,但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在中国的贿赂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当加重行贿风险管理的权重,切不可以身试法。本文作者陈晓莲长时间关注合规与调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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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陈晓莲

  长时间以来,在中国的贿赂案件中受贿的往往重判,而行贿的却平安无事或处罚较轻。行贿和受贿是对偶犯,有行贿才有受贿,有受贿就有行贿。但在现实中,两罪的被追诉率却大不相同。在所有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大约占八九成,行贿犯罪仅占一两成。很大一个原因是行贿与受贿双方,受贿一方是权力一方,理应重罚。另外一个原因是,行贿与受贿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证据收集难度大,如果行贿一方不做“污点证人”,案件很难定案。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受贿一方被罚或被重罚,而行贿一方往往能逃脱处罚。试举数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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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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