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按】长时间以来,在中国的贿赂案件中受贿的往往重判,而行贿的却平安无事或处罚较轻,但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在中国的贿赂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当加重行贿风险管理的权重,切不可以身试法。本文作者陈晓莲长时间关注合规与调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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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莲
长时间以来,在中国的贿赂案件中受贿的往往重判,而行贿的却平安无事或处罚较轻。行贿和受贿是对偶犯,有行贿才有受贿,有受贿就有行贿。但在现实中,两罪的被追诉率却大不相同。在所有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大约占八九成,行贿犯罪仅占一两成。很大一个原因是行贿与受贿双方,受贿一方是权力一方,理应重罚。另外一个原因是,行贿与受贿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证据收集难度大,如果行贿一方不做“污点证人”,案件很难定案。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受贿一方被罚或被重罚,而行贿一方往往能逃脱处罚。试举数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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