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商业贿赂应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

2016年03月04日 10:26 来源于 财新网
这不仅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当中的缔约义务,同时符合贿赂或者商业贿赂的法理本源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地征求意见。新法对于商业贿赂部分的修改似乎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我们认为新法相对于旧法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完全删除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换言之,商业贿赂应当交给《刑法》来规范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竞争法内容的应当交由《反垄断法》来处理。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实在要规制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首先,商业贿赂的抓手应当是反腐。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