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聚焦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

2016年03月11日 13:43 来源于 财新网
送审稿第六条禁止的行为类型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非常相似,但这两条在适用主体、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等多个方面又存在不同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专栏按】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限定交易相对方交易对象、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滥用收费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送审稿第六条禁止的行为类型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非常相似,都禁止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对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但这两条在适用主体、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那么这些异同点在实践当中是否会造成两个法律在执法上的交叉、甚至是混乱?如果是,那么法律该怎么修改,或者执法者该怎么协调?对此,以宁宣凤律师带领的金杜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团队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供大家参考。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