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戈 | 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最近在公益组织“天下公”诉莫泰酒店一案中作出判决,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警方的维稳“通知”属于“不可抗力”、酒店可以免责的辩解,认定其行为确属违约,应予以赔偿。
此案之所以成为热点,恰是因为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要么当事人认为起诉无用而自认倒霉,要么起诉了而法院不予受理,要么法院受理了而判定被告免责事由成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这一判决殊为难得。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司法机关是国家政策实施机器中的一个环节,对合同的保护往往要服从于“大局”。姑苏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市场经济所赖以为基的合同的尊重,判词中对“不可抗力”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文意解释,体现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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