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啸)提要:与美英法系中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特征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呈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同时,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等关联人)旗下多家企业,组成“关联公司系”。这种股权结构和公司关系,决定了我国证券立法对投资者保护的重心,不是缓解管理层兼内部董事对全体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制约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美英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事前的公司治理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以及事后的市场化监督,在我国资本市场处于部分失效和暂时失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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