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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2014年10月21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地方专门委员会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修改后的组织法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其具体工作条例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根据西方传统的代议制度理念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建构而成,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其重要的具体制度。根据《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各级地方人大的实践经验,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我国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建设来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诚如张德江委员长在2014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时所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理论研究,与时俱进地发展人大制度,不断赋予人大制度新的思想内涵,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不断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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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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