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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反腐的基本要素及其意义

2014年10月22日 11:35 来源于 财新网
法治化反腐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反腐机构依法成立,独立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反腐机构的职权法定;媒体对反腐机构行为正当的新闻监督;权力机关(人大)对反腐机构充分监督......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社会大众对四中全会的诸多期待中,法治化的反腐必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选项。十八大以来,以中纪委为主导的高压式反腐取得了重大成效,但能否深入、持续进行下去也让社会大众高度关切。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如何在法治中国的主题之下科学建构法治反腐的制度体系,决定了本次会议的意义高度。

  关于法治的认知,从古自今就呈现一种众声喧哗的状况。在表达“法治”的话语体系就有所谓的“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制不等于法治”林林种种。因此若要尝试处理、消除上述认知上的差异,对概念的必要厘清、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问题上找到最大的公约数,形成对话的交集。抛除关于法治概念学理式的纠缠而进行通识性整全性的解读,法治从弱到强大概有三重意涵。最弱的法治意涵是指“以法而治”,亦即“公权机关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法律,没有法律就不得做”。这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它的局限性在于法律不能限制公权机关的侵害,而政府可以随时满足自己的恣意而对法律予废予立。这样的法治理念在当今几乎已经销声匿迹,但在实践中却时隐时现。更强一些的法治意涵是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法治”,此种法治主张法律的制定、公布必须依循一些特定的程序,满足一些特定的质素,比如:法律必须是可预期、普遍、明确、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禁止刑事法律类推适用,而且为使上述原则、规则生效,还必须建立公正、权威、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但形式合法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对法律的内容本身没有要求,容易导致法律的掌控者以法律之名行侵害、暴虐之实。为了克服形式法治的弊端,因此便有了最强意义的法治理念也就是实质正义的法治。此种意义的法治除了要求上述形式法治的诸多质素以外,还要求法律必须切实促进人权的保障,全面维护人的尊严,有序而平等地促进公民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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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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