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关于选任方式改革的意义及其面临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4年9月10日《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5日颁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将实现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部分地方由人大选任)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体而言之: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监督员监督省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选任;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直辖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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