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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

2015年03月11日 14:15 来源于 财新网
在厘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标准和选任程序之后,对于自荐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候选人,应在总体员额之内,采用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多数表决的方式来选任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关于选任方式改革的意义及其面临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4年9月10日《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5日颁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将实现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部分地方由人大选任)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体而言之: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监督员监督省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选任;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直辖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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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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