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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消费者会用钞票裁判

2015年04月16日 13:35 来源于 财新网
尽管“专车第一案”中的专车司机可能会败诉,但真正败诉的是僵化的“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因为消费者早就用自己的钞票做出了选择
傅蔚冈
财新网“城事观察”专栏作家。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财产法、城市化与政府监管。他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是《规制》(中文版)主编。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任职。傅蔚冈于2000年和2009年分别在西安理工大学和浙江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博士学位。

  【财新网】(专栏作家 傅蔚冈)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国内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案情很简单,今年1月7日,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济南客管中心撤销处罚。由于本案涉及专车这个敏感话题,“情况比较复杂”,当庭未作宣判。

  如果没有意外,所谓的“专车”第一案将会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原因非常简单,私家车营运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无论是根据2014年9月30日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还是《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专车车主陈超从事专车业务可能都是违法的。后者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符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及相关设备;(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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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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