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在最宽泛的语境上来说(因为律师与近代法治的确立是互为表里的),中国历史上曾有两名非常著名的律师,一名是春秋时期的邓析,另一名无疑是新中国时期的史良。
邓析做律师做的非常成功,他不但自己编撰了法典《竹刑》,而且深得人民的爱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但邓析的下场很不好,《吕氏春秋》说邓“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最后导致“郑国大乱,民口讙哗”,所以“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左传》的记载则是“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认为邓析是被驷歂杀的。邓析被杀害,无论如何都是一场社会悲剧。姑且采纳《吕氏春秋》的说法,承认邓析只是个纯粹的诡辩派,但被邓析的诡辩搞得晕头转向,只能说明子产(或者驷歂)在智力上拼不过邓析,杀邓析也就是蠢货杀聪明人来维持自己的统治。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典型表征。更悲剧的是,杀邓析在中国历史上一直被当作正剧来上演,杀邓析之后就有孔子的杀少正卯,小老百姓要说点儿之乎者也,就立即被当作是歪理邪说。所以,几千年的中国史就是统治者推行愚民统治的历史。没办法,中国人在传统上总是将法律视为掌权者的刀把子,而不是由公众理解和接受的价值准则,邓析之死,意味着中国不再有律师这种可以抗衡官府释法的职业的文化、政治生存空间,也体现了律师与中国社会环境的抵牾。《吕氏春秋•察今》中有一句话,“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即时变法者,贤主也”,最能说明中国人对法律的定位。《察今》几十年来都是中学课文,不知道为什么,编教材的把这句关键的话给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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