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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与保障

2015年08月21日 09:25 来源于 财新网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只有暴露在阳光下的公开行为,才能得到最有效的监督。阳光司法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由之路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 特约作者 徐莹)审判中心主义本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曲折发展的法治环境之下,她却在风雨飘摇中姗姗来迟。今天,在法治化进程已经走过了30多年之后,我们终于迎来了这种迟来的回归。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理清和明确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使审判活动从形式回归向实质。下一步,如何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使审判中心主义得到切实贯彻,则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独立审判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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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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